案情回顾
原告化某通过微信结识到经营二手车销售的被告张某。2024年11月,张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案涉车辆的广告,广告中载有“23款某车型2.0L双擎,担保公司处置,带结清证明、不追车协议,原版原漆”等字样。化某向张某支付案涉车辆定金后要求张某向其发送车辆结清证明、不追车协议等材料,张某回复称车辆无任何问题,抵押贷款已结清。双方达成一致后,化某向张某支付完毕购车款120000元,且车辆交付化某使用。2025年5月,案涉车辆被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拖走,后化某得知该公司系车辆抵押权人。事发后化某与张某协商无果,故化某诉至兴庆法院,要求张某退还购车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且生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作为案涉车辆买受人,在与被告的购车交易中明确提出需要“提供不追车协议”及“保证车辆安全”,被告亦承诺没有问题。后因出卖人未完全告知原告案涉车辆存在第三人的抵押权,导致案涉车辆被抵押权人扣走,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款。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120000元。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抵押车买卖屡见不鲜。所谓“抵押车”,即车辆所有权人向银行或者个人申请借款而用作抵押,并且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的车辆。二手车市场中的抵押车一般有如下特征:1.无法办理过户;2.价格较为低廉;3.交易次数频繁。
本案中,因被告未能如实告知车辆抵押情况导致车辆被抵押权人开走,原告作为买受人,对未知风险不应承担相应后果,其买卖目的无法实现,故有权要求退还购车款。但如果出卖人对于抵押车辆车况及权利瑕疵进行了完整披露,未进行任何隐瞒,买受人对此充分知晓且愿意购买的情形下,即视为买受人接收权利瑕疵带来的交易风险,此时该风险所产生的不利后果便应由买受人承担。
除了上述已提到的抵押权人会将车辆直接取走的风险外,还可能存在如下风险:
1.车辆权属不明,争议过多,容易被不明人士盗抢;
2.抵押车辆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被查封,甚至被锁定而无法年审;
3.部分车辆来源不明,可能为盗、抢、诈骗而得车辆,若公安机关立案,车辆将被查扣并退还原车主;
4.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购买者需举证说明车辆合法来源与所有权归属,增加处理与索赔难度。
抵押车交易有风险,购买需谨慎。法官在此提醒,莫因贪图小便宜,最终带来钱财两空的不利局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撰稿:郭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