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某和李某在街头无意中捡到一部手机,发现手机并未设置密码,于是两人先后前往多家超市、商场、药店及餐饮店,通过出示微信付款码的方式,盗刷被害人手机微信账户零钱共计3631.6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兴庆法院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最终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本案起因于“捡拾”,在一时贪念之下,演变为“盗窃”。捡拾他人遗失物本身可能不构成犯罪,但擅自使用、处分遗失物内的财产,则可能触犯刑法。手机作为现代生活的“数字保险箱”,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功能直接关联个人财产。本案中,手机虽然是捡到的,但手机内的资金不属于二被告人所有,未经权利人同意,通过扫码支付等方式,秘密将他人电子钱包内的钱款转出消费,完全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是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的盗窃行为。
“拾金不昧”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捡到他人手机,最稳妥的做法是立即联系失主或送交公安机关,切勿因一时贪念而尝试解锁、查看甚至盗用,否则将面临刑事处罚的严重后果。同时呼吁广大群众要加强手机支付安全意识,如开启指纹或面容ID等验证功能,一旦发现手机遗失,应第一时间挂失手机卡并冻结支付账户,最大限度避免财产损失。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撰稿:李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