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9月1日,小李入职某公司做水质化验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三个月后,小李接到公司电话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向小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因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11月30日解除。公司辩称小李入职时没提交水分析化验员资格证、工作期间多次迟到早退、不遵守会议纪律等,多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小李将公司诉至仲裁委,请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00元、经济补偿金1650元、代通知金3300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小李经济补偿金1650元。小李不服,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虽称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为小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小李入职时未能提供水分析化验员资格证,但该公司并未在小李入职录用时审查其相关证书,已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且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李的出勤情况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故判决该公司支付小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300元。至于小李主张该公司支付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已支持经济赔偿金,公司不应再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小李主张代通知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不符,且支付代通知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因已支持经济赔偿金,代通知金不再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在满足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中的“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即是用人单位未能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来代替提前通知的一种补偿,俗称“代通知金”。代通知金仅适用于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的情形。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能主张赔偿金,不能同时主张代通知金,即代通知金与经济赔偿金不能兼得。若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此时劳动者可以主张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但不能主张经济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撰稿:王怀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