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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行时丨学生体育课期间受伤,校方一定担责吗?

  

 

案情回顾

魏某系银川市某中学八年级学生。2023年4月21日下午,魏某在班级体育课上进行跨越式跳高练习时不慎摔倒受伤,被送至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进行手术治疗,诊断为右胫骨髁间棘骨折。魏某认为,银川某中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故将学校及保险公司诉至兴庆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事故发生时原告魏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银川某中学学习期间受到损害,银川某中学是否应对魏某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要根据一般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确定银川某中学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首先,跨越式跳高属于教育部审定的《体育与健康》八年级教材中的田径项目,且从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来看,在课程开始前老师亦组织学生进行了必要的热身活动,并在进行了动作示范与讲解后开始让学生分组练习,该项目对一名八年级学生而言,危险性并不显著。其次,事发时未有证据证明运动场地及教学器材存在不安全因素。同时,该课程老师一直在现场进行教学指导,并在魏某受伤后立即安排其他同学送其至学校医务室检查,并通知了班主任及魏某家长,此过程并无不当之处。

综上,法院认为,魏某此次受伤属于意外事件,其证据并不能证明银川某中学对其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银川某中学已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对魏某此次事故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然而基于银川某中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魏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据此,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魏某各项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伤,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正常体育活动受到人身损害,老师授课过程符合教学规范,且不存在明知学生受伤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等情形的,应当认定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撰稿:魏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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