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途中因行车规范起争执本是小事,但若一时冲动下车动手,便可能触碰法律红线。近日,兴庆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行车不规范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男子因行车与他人发生争执,从而冲动打人,最终既被行政处罚又赔钱。法官提醒:行车需规范,遇事莫冲动!
案情回顾
何某驾驶机动车行至某路口时,因行车问题与骑电动车的刘某发生口角,后何某下车殴打刘某,致使刘某头部、眼部、脸部受伤。何某还唆使其妻子抢夺刘某的手机防止其报警,并自行开车逃逸。刘某事后及时报警前往医院就医,公安机关对何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并要求何某对刘某进行积极赔偿,但何某却不愿赔偿,故刘某诉至兴庆法院,要求何某赔偿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因遭受殴打而导致面部、眼部、颈部等多处外伤,对刘某就上述伤情前往医院诊治所花费的医药费2376.22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误工费,因刘某受伤后未再上班,依据其伤情、复查及医嘱情况,本院酌情支持其误工期为7天,刘某月工资收入3200元,故法院支持误工费746.67元。关于营养费,依据刘某伤情,酌情支持500元。刘某的伤情并未构成伤残,也未举证证明何某的侵权行为给其精神造成了损害,故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兴庆法院最终判决何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3600余元。
法官说法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公安机关查证的事实,何某因行车问题与刘某发生口角,未保持理性克制,反而下车殴打刘某,致使其受伤,故何某作为侵权人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健康权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时冲动挥拳,换来的可能是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的双重后果。因此,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来说,需注意行车规范,路口减速慢行,变道提前打灯,多一分礼让,少一分麻烦。遇到冲突应保持冷静克制,避免因一时冲动导致严重后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撰稿:李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