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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行时丨密室逃脱撞伤谁之过?

  

 

近年来,密室逃脱游戏风靡全球,成为年轻人的“解压新宠”,尤其是恐怖主题的密室逃脱以惊险刺激、互动性强等特性,更是吸引了大批玩家。然而,惊险、刺激的背后是不可忽视的安全隐患,昏暗的环境、激烈的追逐,一旦玩家发生意外,相关的赔偿责任由谁负担呢?

案情回顾

王某与李某相约到某娱乐馆参与密室逃脱游戏,某娱乐馆的工作人员对王某与李某告知了将要进行的游玩项目带有恐怖因素、且会有追逐奔跑环节、跑动时的注意事项等。游戏开始后,工作人员带领王某与李某进入游戏场地内先观看了安全告知视频。但因场地内灯光较暗,在追逐环节中,王某与李某在惊吓中分别向通道不同方向逃跑,后在通道转角处不慎相撞,导致王某鼻骨骨折。事后,王某将李某、某娱乐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知晓游玩项目含有追逐环节,且在娱乐馆多次进行安全告知的情况下,应当在游玩过程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但王某与李某却因惊吓而疏忽了周边同伴的情况,致使二人相撞,故王某与李某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均负有过错,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王某的损害后果,认定王某承担本案35%的责任,李某承担本案65%的责任。

同时,虽然某娱乐馆在网络售票页面中、玩家入场前和入场后均对游戏项目及注意事项进行告知,已经尽到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未清晰告知玩家案涉游戏项目场地内通道的特殊形状,未能规避本案事故的发生,某娱乐馆进行安全告知仍存在不足,亦应在其未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并退回票价款。

法官提醒

密室逃脱作为一种沉浸式娱乐项目,常通过恐怖主题、黑暗环境和追逐互动等元素增强体验感,但同时也伴随着较高的安全风险。消费者在追求刺激体验的同时,必须充分认识到潜在危险;而商家作为经营主体,更应严格落实安全保障措施,防范意外事故发生。

对消费者的建议:

自我评估,理性参与:在体验恐怖、追逐类密室项目前,应客观评估自身心理承受能力及身体状况,避免因过度惊吓导致失控或受伤。

严守规则,保持警惕: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现场安全须知,在奔跑、躲避等环节时刻注意周围环境及同伴动向,避免因慌乱引发碰撞。

留存凭证,依法维权:妥善保管门票、电子协议、安全告知书及现场监控视频等材料,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维权的重要依据。

对商家的要求:

风险告知全覆盖:除常规书面提示外,应通过购票页面弹窗、入场前视频讲解、工作人员口头强调等多种方式,明确告知项目风险及场地特殊结构(如狭窄通道、盲区转角等)。

安全设施标准化:在追逐路线加装防撞软包、保持应急照明系统畅通,合理控制场景黑暗程度;配备急救药箱,并确保工作人员掌握基本急救技能。

动态排查隐患:建立每日设施检查及月度安全评估制度,对道具、机关、监控设备等进行常态化维护,杜绝因设备故障导致二次伤害。

法官特别提醒,安全是娱乐体验的底线,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均需以“事前预防”取代“事后追责”,共同构建更规范的行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撰稿:宋美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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