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谢某系某小区业主,2020年10月的一天,谢某将自己的车辆停放在该小区楼下停车场,第二日却发现自己车辆漆面有划痕,谢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对现场进行了解并备案处理。后谢某为修补车漆支出维修费7500元。谢某自述,公安机关接受报警后因无法查看停放车辆地点的监控,而不能确定划伤车辆的行为人究竟是谁。谢某遂向兴庆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
谢某系案涉房屋所在小区业主,被告物业公司为案涉房屋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谢某的车辆在小区停放,出现两次车辆车漆被划伤的情形,且被告公司不能向谢某及执法部门提供停放车辆区域当时的监控视频,致使目前无法查找实施侵权行为的当事人,被告公司在安全巡检、服务管理方面存在瑕疵。法院参照被告公司提供服务的等级及收取停车费的标准,酌情确定被告公司赔偿谢某经济损失1000元。
法官说法
按照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管理规约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本案中,业主谢某在小区内财产受到损害时,被告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提供者,因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减少财产损害,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具体侵权人的,应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弥补业主损失。
法官提醒,业主在发现车辆等财物受损时,应及时报警并固定证据,以便维权。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更谨慎、合理地提供相应服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特别是对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巡查和监控设备的维护,定期检查安防设施,确保监控覆盖无死角,切实保障业主财产安全,避免陷入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撰稿:龚柳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