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初,被告人谢某某在微信兼职群内添加郭某某(另案处理)的微信,约定出借自己名下银行卡会获取好处。2024年11月13日,谢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对方利用银行卡转移非法资金,仍将其名下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当日12时58分,其上述银行账户收到王某某转账30000元,随后谢某某又按照对方指示,在某银行银川分行营业部通过柜面取现30000元后将现金全部交给了对方。谢某某非法获利350元。
【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所得,仍为他人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谢某某作案时使用的白色苹果手机一部及银行卡一张,均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谢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0元,依法应予以追缴。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司法追诉活动不受妨害和公民财产权不受侵犯,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没收其犯罪工具,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高发,上游电信诈骗团伙或境外不法分子为实施“洗钱”等犯罪活动,需要利用他人及其银行账户对各种犯罪所得资金进行转移,以此达到掩饰、隐瞒资金来源的非法目的。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资金而予以转移,其行为便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就是一般简称的“掩隐罪”。一旦实施“掩隐”犯罪活动,会对公安机关追赃挽损设置障碍,使上游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助长犯罪嚣张气焰,因此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撰稿:夏紫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