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庆区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司法公开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兴庆区人民法院->新闻中心->法院资讯
案件进行时丨办理预付卡后,会员能否要求退卡退费?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高某与某马术俱乐部法定代表人张某协商一致后,向张某支付年卡费用8500元(原价9999元)及课程费1800元,成为该马术俱乐部会员。然而,高某在随后的骑行过程中因琐事与张某发生口角。此外,高某认为马术俱乐部应当随时向其提供骑行服务,而不能以马匹需要休息等理由限制高某的骑行需求。王某遂向兴庆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其支付的年卡费用8500元、课程费1800元并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高某向某马术俱乐部支付年卡费用8500元(原价9999元)以及马术课费用1800元,某马术俱乐部向高某提供了骑行服务以及马术课培训,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的预付式消费合同,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高某、某马术俱乐部已经实际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了各自的义务,现高某要求某马术俱乐部返还其支付的年卡费、教练费、课程费,其主张的法律基础系解除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在符合法定事由或者约定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高某与某马术俱乐部未签订书面的合同,未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故应当以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来确定是否解除案涉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存在四中情形之一的,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但本案中,某马术俱乐部作为经营者并不存在法定四种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法定事由,且某马术俱乐部亦承诺继续履行合同,也未出现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情形,该马术俱乐部的代理人就其法定代表人与高某之间的口角表达了歉意,并充分保障会员体验。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符合法定事由或者约定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对于民事活动尤其是合同交易行为,法律的初衷是鼓励交易,确保交易安全和稳定。故除非具备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合同任一方均应当依约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

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预先支付费用,经营者分期提供服务,属于继续性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了四种消费者可单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只有在符合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时,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方能支持。此外,解释第14条明确了消费者7天无理由解除合同的反悔权,但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处或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款的权利。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前,应当充分评估商家资质,查验营业执照,优先选择信用评级高的商家,避免落入“促销”的陷阱。决定签约时,重点审查退费规则、违约责任、转让条件,首次消费选择短期卡或者低额度卡(如月卡),体验服务后再决定是否续费,避免受“高折扣”诱惑一次性充值大额费用。履约过程中,注意全面保存凭证,警惕商家异常行为,纠纷发生时,依法理性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二)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当事人就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撰稿:林小虎

 

来源: 责任编辑:
☆ 兴庆区人民法院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兴庆区人民法院”的作品,版权均属于兴庆区人民法院,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兴庆区人民法院”。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兴庆区人民法院)”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兴庆区人民法院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