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再就业人员,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误工费到底能不能赔?近日,兴庆法院受理了一起典型案例,带您了解“银发打工人”有哪些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份,张某上班途中,驾驶电动车过马路时与李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受伤、两车受损,此事故经兴庆区交警一大队认定,李某全责,张某无责任。张某出生于1959年,其退休后在某商场从事保洁工作,案涉事故导致其左胳膊骨折,张某要求李某赔偿误工费等损失。李某辩称张某已年满60周岁,不存在误工损失,对其主张的误工损失不予认可。
判决结果
本案事故发生时,张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并非判断是否具有劳动能力的唯一因素。根据张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其在事故发生前在某商场从事保洁工作,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张某因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无法工作,李某亦未举证证明张某在此前已丧失劳动能力,故法院依法支持张某该部分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退休年龄并不是劳动关系终止的标志。误工费是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一,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而不是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判断标准的。法律并未对误工费作出年龄上的限制,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代表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权利。因此只要个人仍有劳动能力并从事有偿社会劳动,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误工费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撰稿:董恒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