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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行时丨酒店丢弃客人遗留物品,需要赔偿损失吗?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于2024年9月入住被告银川市某快捷酒店,几天后办理退房离开。张某办理退房后约一小时,酒店保洁人员在打扫张某入住房间时,发现了遗落在房间桌子上的三顶假发,随后将其丢弃。当晚,张某发现假发被遗忘,立即电话联系酒店寻找。酒店工作人员告知张某假发已被丢弃,双方沟通无果,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按照市场价格赔偿假发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酒店经营者有义务妥善保管旅客遗留在酒店房间内的物品,并设法归还旅客。本案中,被告工作人员在打扫房间时发现原告遗留的假发,但并未联系原告,而是选择直接丢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原告假发丢失系被告未妥善保管所致,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依照市场价格,判决被告银川市某快捷酒店赔偿原告张某财产损失600元。

法官说法

生活中,因遗落物品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保护的既有人身安全,也有财产安全。

酒店作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旅客遗留物品履行妥善保管、设法归还或揭示招领的法定义务,不可随意处置(尤其是直接丢弃),避免损害客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1.对于比较明显的、应当能够发现的客人遗落物品,如果未经查看、核实就当作垃圾处理,造成客人财物损失的,经营者按照过错程度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如果遗落物品放置位置比较隐蔽,服务人员不可能发现,也不应该发现的,此时遗留物品被当作垃圾丢弃的,因经营者既不存在主观故意,也不存在相应过失,此时原则上无需承担责任。

2.如果商家已在明显位置张贴了相关提醒,且能证明服务人员在顾客离店时进行了“带好个人物品”的提示,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责任。

3.一些商家为了免责,会张贴诸如“物品遗失概不负责”的提醒,法官提示,这样的免责提醒实则无效。

最后,法官提醒,从旅客或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入住酒店应妥善保管自身财物,离店前注意检查是否有遗漏。发现物品遗忘,应及时联系酒店。若物品系贵重或有特殊纪念意义,更应第一时间沟通并保留证据。但需要说明的是,所谓合理义务,即代表着经营者的责任义务不是无限的,因此消费者也不能滥用权利,加重经营者的责任义务,更不能要求经营者对顾客遗失的任何财物都进行无条件地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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