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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行时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案情回顾

某货运部主要经营货运代办、信息配载服务。2023年6月初,小秦添加了货运部经营者老郝及财务人员小蒋的微信,三人持续就送货、报销等事项进行沟通、转账。其后,小秦在该货运部搬运货物时不慎摔伤,在认定工伤过程中因劳动关系不明确,经仲裁委仲裁确认小秦与老郝经营的某货运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老郝承认小秦在货运部搬运货物,工作时间为上午十点到晚上十点,但没有和小秦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雇佣小秦为工作人员,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将小秦诉至兴庆法院,请求判决货运部和小秦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理由

经审理,经营者老郝、财务人员小蒋不定时通过微信安排小秦进行货物搬运并按小秦的工作情况报销相关费用,且该工作属于货运部业务组成部分;老郝认可小秦上班时间是上午十点至晚上十点,小秦有相对固定的工作时间;另外,货运部负责代发工资的小蒋每月统计小秦实际工作天数,并据此发放不同数额的工资,老郝对代发工资的行为认可。据此可认定小秦与货运部之间的关系相对稳定,并非临时性的、一次性的,符合劳动关系的组织从属性、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故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虽然与劳务关系仅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性质、权利义务及权益保障差异显著。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劳动关系应当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结合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指挥和监督,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以及用人单位是否按期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提供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薪酬、解除合同需符合法定情形或双方协商一致、承担工伤等用工风险。而劳务关系更多体现“等价交换”,双方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提供劳务者受伤后,除非对方存在过错,否则需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等。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避免“我不签劳动合同,我就不用遵守劳动法”或“假劳务、真劳动”的法律风险;劳动者需保留工牌、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要定期备份,在自身权益受损后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撰稿:马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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