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6月的一个夜晚,李某酒后步行至某超市门口时,在不认识对方的情况下,与在该处饮酒的丁某发生争吵,被人劝离后,李某走到某餐厅后厨拿走一把菜刀,并持刀返回到超市门口欲对丁某实施伤害,丁某发现后立即跑离,李某持刀追逐无果后返回超市,用刀背拍打丁某的共同饮酒人陈某,造成陈某头部外伤,左眼外侧皮肤软组织损伤。李某与陈某素不相识,也未有任何矛盾、争执。李某称其气不过才用刀背拍了陈某的头。后公安机关认定李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成立,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陈某受伤后经常头晕、失眠、视线模糊,并莫名感到恐惧,故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向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00余元。
裁判理由
庭审中,李某表示愿意赔偿,但认为陈某主张的金额过高。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案件事实清楚,具备调解基础,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先行调解。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李某当场付清了赔偿款6500元。该案通过“调解+当场履行”,彰显了司法效率与温度,快速化解矛盾,减少了司法资源消耗。
法官提醒
喝酒小酌怡情,但饮酒会使人情绪亢奋,判断力和自控力减弱,醉酒后亦可能出现失去意识、行为失控等情况,稍有不慎,就会酿成事故。像本案中的李某不仅要接受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还要因侵权行为进行民事赔偿。
法官提醒,亲友小聚,饮酒较为普遍,但饮酒需适量,醉酒、“耍酒疯”不是任意妄为、无故生非的理由,应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珍惜自己的生命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切勿让酒精成为侵害他人权利或犯罪的催化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撰稿:李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