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宁夏某工程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于2022年3月被吊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为苏某某。该公司企业信息显示郭某某为该公司聘任监事。郭某某陈述,2017年12月入职宁夏某工程有限公司处担任销售,2019年离职。郭某某的社会保险参保记录显示自2020年2月起先后参保于某股份有限公司、宁某服务有限公司等。郭某某于2024年4月得知被登记为宁夏某工程有限公司监事,因无法联系到宁夏某工程有限公司,故诉至兴庆法院,要求涤除监事身份。
裁判理由
本案中,郭某某称其对被登记为被告宁夏某工程有限公司监事并不知情,自己已于2019年从被告处离职,现无法联系到宁夏某工程有限公司,无法办理变更。庭审中,宁夏某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结合该公司已于2022年3月被吊销的事实,以及郭某某在其他单位就职的情况,郭某某现要求宁夏某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内部途径解决无法得到救济,故对郭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监事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者,是公司监督机构的组成人员,肩负监督公司财务状况及规范公司运营合法合规等重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的变更系公司内部治理范畴,为维护公司正常治理经营模式,监事变更应当先通过公司内部治理程序予以解决。但在穷尽公司内部途径仍然无法获得救济时,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七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撰稿:梁晓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