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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行时丨选购家具需注意“三查三留”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在被告王某经营的家具店购买一套价值三万元的家具,包括衣柜、床、餐桌等。购买时,销售人员向李某承诺该家具采用优质实木材料,做工精细,质保期为3年。然而,李某在使用家具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就发现衣柜的柜门出现变形、无法正常关闭的情况,餐桌的桌面也出现了多处裂缝。李某随即联系王某,要求其按照质保承诺进行维修或更换,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王某处购买家具,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王某作为销售者,应当向李某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根据涉案家具的鉴定结论,王某销售的家具存在质量问题,且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家具出现问题是由于李某使用不当造成的,因此王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退还李某家具款,并赔偿李某因家具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李某需将涉案家具返还给王某。

法官提醒

购买家具如何避免遇到“坑儿”?法官提出“三查三留”原则!

三查:

1.查资质:核实商家营业执照、产品质检报告;  

2.查标识:确认家具材质、产地、环保等级等关键信息;  

3.查样品:要求查看同批次材料小样并封存。 

三留:

1.留凭证:妥善保管合同、付款记录、沟通记录;  

2.留证据:对货物瑕疵进行拍照录像并公证;

3.留期限:书面约定验收期和质保期。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撰稿:安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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