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未成年人小李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轻便摩托车搭载同伴小王,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剧烈碰撞。事故造成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小李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案涉轻便摩托车由谢某占有使用,但小李驾驶案涉车辆时并未经过谢某允许,属于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情形。
【法院认为】
事故发生时,案涉轻便摩托车虽由谢某占有使用,但小李驾驶案涉车辆并未经过谢某允许,属于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情形。在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违反妥善管理义务。由于在出租、出借机动车的情形下,所有人、管理人基于自己的意思交付机动车给第三人,对危险的发生具有预见性,因此出租、出借机动车的人员对使用人的驾驶能力负有审查的义务,对出借机动车的性能负有维护的义务。然而他人擅自驾驶时,所有人、管理人无从了解擅自驾驶人的情况,且不具有甄选的条件。
因此,要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无法预见擅自驾驶人在什么条件、什么情况下使用机动车并确保机动车适于驾驶,缺乏合理性。此外,本案中,小李与谢某之间也不存在特定关系(家庭成员、朋友、同事等),故谢某对小李的擅自驾驶行为不负有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故对受害人的损失,谢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一、车主担责前提:过错+因果关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在出借、出租情形中,车主因主动交付车辆,需履行审查驾驶人资质、确保车况安全的义务。但本案属于被动失管,谢某既未授权驾驶,也无法预判小李何时、何地、如何使用车辆,要求其全天候确保车辆绝对安全显失公平。
二、妥善管理不等于绝对控制。法律要求的妥善管理义务是合理限度内的风险防范,不能苛求车主将车辆锁进保险柜。若车辆停放在私人场所,已采取拔钥匙、锁车门等措施,即便被熟人私自开走,车主通常无需担责。
三、特定关系与注意义务的关联。如果驾驶人是车主的配偶、同住子女、同事或雇员等,法院会审查车主是否存在疏于管教的过失。本案中,小李与谢某仅为普通相识关系,无证据显示谢某明知其有不良驾驶习惯却放任风险,故不构成过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撰稿:甄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