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庆区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司法公开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兴庆区人民法院->新闻中心->法院资讯
案件进行时丨违法分包致工伤,由谁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甲公司承包了某产品仓库的刮白、涂料等部分劳务,后又把该工程全部分包给了没有施工资质的李某,李某雇佣张某等人进行施工。2022年10月30日,张某在工地外墙刷乳胶漆过程中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2023年1月,张某向仲裁委申请确认其与甲公司自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申请。甲公司不服,诉至兴庆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张某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与甲公司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也无法证实在工作时间上、内容和方式上受甲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接受甲公司的管理,最终法院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但是,双方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因甲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了没有施工资质的李某,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张某在工作过程时受伤,甲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如果张某被认定为工伤,甲公司仍应当支付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说法

通常情况下,雇员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前提。但在建设工程中,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该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视为用工主体,并由其承担从事承包业务的雇员工伤保险责任,不以雇员是否与其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这意味着,即使雇员是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直接雇佣,工伤赔偿责任的主体依然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

在此特别提醒用工单位,要树立合法经营的法律意识,切勿非法转包、分包工程项目,依法妥善解决工伤事故,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也要增强安全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供稿:马彩娟

 

来源: 责任编辑:
☆ 兴庆区人民法院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兴庆区人民法院”的作品,版权均属于兴庆区人民法院,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兴庆区人民法院”。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兴庆区人民法院)”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兴庆区人民法院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