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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行时丨应届毕业生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主张工资?

  

 

又临近一年毕业季,初入社会求职的毕业生,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很容易会遇到意想不到的事情。近日,兴庆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应届毕业生起诉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

案情回顾

小白为应届毕业生,于2024年12月14日入职到某饰品工作室,担任店员一职,月工资2400元加提成。入职后,某饰品工作室未与小白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小白于2025年2月17日被该饰品工作室辞退,小白向某饰品工作室多次沟通索要工资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小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小白属于应届毕业生,不属于劳动争议,故对小白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小白遂向兴庆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向小白、某饰品工作室释法析理,向双方讲解应届毕业生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如何认定应届毕业生的劳动关系以及作为劳动者应享有的相关权益。经耐心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某饰品工作室支付小白6000元。

法官提示

法律未明确将在校生排除在适格劳动者之外。《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上述规定应当适用于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情形,不宜扩大解释为在校学生均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以本案为例,高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前以就业为目的,全职为用人单位提供有报酬的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这种情况下,应认为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因此小白有权主张自己的工资。

法官提醒

应届毕业生在找工作时,应注意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注意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营业执照单位是否一致、劳动合同期限是否明确、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是否明确、劳动报酬约定是否准确、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等等,尤其是面对用人单位提出的阴阳合同、要求缴纳押金、放弃社会保险等违法要求,应当保持警觉,避免陷入纠纷。

法条链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供稿:朱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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