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校一年级的学生小萌(化名)与小寒(化名)课间休息追逐玩耍时,小萌突然摔倒受伤,当晚前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面部皮肤擦伤,牙齿半脱位等,后续可能需要进行种牙治疗,花费医疗费800元,因协商赔偿未果,小萌的监护人诉至兴庆法院,要求小寒及其监护人赔偿医药费及后续种牙可能产生的各项费用。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萌要求小寒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小寒对小萌的损伤存在过错,虽无证据显示小寒故意推搡小萌,但小寒拉小萌左臂的动作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小萌的行为,是其摔倒诱因之一,应承担50%责任。同时,小萌作为接受过安全教育的未成年人,明知校园奔跑有危险仍追逐玩耍,对自身损害也应担责50%。由于小寒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此外,小萌主张的后期种植牙费用因尚未实际发生,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小寒及其监护人赔偿医疗费400元。
法官提醒
孩子贪玩、爱闹、好动是天性,如何在保护安全的基础上鼓励孩子释放天性,需要家长和学校的共同努力。家长要注意加强孩子的安全教育,不要因不当行为侵犯其他同学合法权益。学校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此类校园安全类纠纷,需要确认的是受伤结果与行为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其次需要认定行为人是否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供稿:谢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