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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案例说丨网购商品“缺斤少两”,如何维权?

  

又是一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即日起,兴庆法院开设“315案例说”专栏,精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明理。通过剖析案例背后的法律关系和裁判要旨,帮助消费者了解自身权益,掌握维权方法,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件背景

“指尖购物”日益盛行的今天,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生活常态,但商品描述失真、缺斤少两等问题屡见不鲜。如何依法理性维权,成了许多消费者的烦心事。下面,通过兴庆法院受理的一起案例,来看看网购维权都要注意些什么。

案情回顾

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店铺购买了5斤“新疆精品核桃”,实际支付21.71元,收货后,张某某发现核桃实际重量仅3.94斤,且部分核桃大小与鹌鹑蛋相仿,与平台展示的图片差异明显。张某某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平台监督不严,遂将商家和平台诉至兴庆法院,要求退款并赔偿各项损失1600元。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商家交付的核桃确实存在重量不足,实际少货1.06斤,构成违约,依法判决某商家退还货款。对于张某某主张的500元惩罚性赔偿金,因商家在商品页面并未标注该核桃具体规格,仅展示图片,无法认定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故不予支持。针对张某某要求网购平台进行赔偿的诉求,法院认为,某电子商务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履行披露商家信息的义务,且张某某无证据证明该平台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商家侵权行为,故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示

诚信经营是根本,理性维权有保障。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法官致网络消费各方主体:

一、致消费者:理性维权,以证据和法律为基石

消费者要保留交易记录、商品描述、聊天记录等维权证据,发现问题立即固定证据。消费者在维权时可优先选择与商家协商退换货,通过平台投诉、向市场监管部门求助等方式,降低维权成本。

二、致商家:诚信为本,经营方可行稳致远

经营者应如实标注产品品种、规格等关键信息,避免仅用图片展示,客服应答要严谨,避免引发争议。如遇纠纷,商家也应主动沟通解决,而非回避责任。

三、致平台:强化监管,筑牢安全交易防线

作为网络购物平台应对商家身份信息、经营许可尽到审查义务,及时披露商家信息,否则将面临连带责任风险。对于消费者投诉应第一时间响应,切实维护好网络消费环境。

法官提醒,网络交易须以诚信为基,法律为尺,消费者应理性维权,商家要诚信经营,平台须当好“守门人”,切莫因“小疏漏”引发“大纠纷”。各方应以案为鉴,恪守法律底线,共同营造公平诚信的网络消费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供稿:刘雨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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