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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案例说丨办卡充值有风险,法官教您避免消费“陷阱”!

  

 

又是一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即日起,兴庆法院开设“315案例说”专栏,精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明理。通过剖析案例背后的法律关系和裁判要旨,帮助消费者了解自身权益,掌握维权方法,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情回顾

王女士在自家小区附近的某美容养生馆充值5万余元,购买中药膜理疗套餐、补水、面部护理、颈部淋巴清理、腿部经络理疗等服务套餐。王女士在接受一段时间的服务后,突然发现该美容养生馆关门停业了,她联系商家后,却被商家通知到另一家店面接受服务。后王女士发现该店无卫生许可证,便要求退还未使用的费用,新店面工作人员要求王女士找原商家老板李某某协商,但李某某以充值费用系购买产品,且产品套盒已打开为由拒绝退款,王女士无奈将李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消费者王女士以预存一定金额的方式逐次消费,符合预付式消费的特征。预付式服务合同价款虽一次性给付,但服务项目、次数、价格等相对独立,具有一定的可分割性。王女士充值的美容、美体服务是一种享受型消费,舒适、愉悦、便利、安全卫生是消费者决定选择产品和接受服务的主要因素。商家存在擅自更换服务地点、服务机构,无卫生许可证等违约情形,且服务价格也不够公开透明,存在一定过错。

同时,商家以产品套盒已打开为由进行抗辩,内容属于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条款。且王女士购买的产品属于商家不正当的捆绑消费行为,故王女士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未完成服务的费用。经核算,在扣除王女士已消费的项目、次数、产品所对应的价格后,法院判决李某某退还王女士尚未消费完毕的充值费用4万余元。

法官提醒

预付式消费(如会员卡、充值卡等)虽然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便利和优惠,但也存在着商家跑路、服务缩水、退费难等风险。如果一定要办卡充值,需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选择正规商家:充值前要注意查看商家证照、查询备案信息、参考口碑评价;

二、控制充值金额:不要一次充值价值过高,应先小金额试水,警惕高折扣陷阱,留意行业风险;

三、签订书面合同:充值时应当书面明确退费规则、有效期、转让权限、违约责任等;

四、保留相关证据:消费时注意保留合同、宣传单、聊天记录,并索要发票或收据;

五、尽快及时消费:尽快对充值卡内的余额进行消费,防止过期或商家停业,并定期核对消费明细;

六、理性依法维权: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商家沟通,也可拨打12315平台投诉,注意整理保留证据以便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涉及诈骗等严重情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供稿:孙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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