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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案例说丨电动车电池与合格证不一致,能否要求“退一赔三”?

  

又是一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兴庆法院开设“315案例说”专栏,精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明理。通过剖析案例背后的法律关系和裁判要旨,帮助消费者了解自身权益,掌握维权方法,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苏某在兴庆区某电动车行购买了一辆电动车,价值3350元。后苏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辆配备的电池充电器外包装上载有“铅酸电池专用”字样,但是自己在电动车行购车时车行销售人员向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载明蓄电池类型为锂电,电池容量(Ah)24。苏某遂以所购车辆配备电池型号不符为由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退一赔三。经监管部门协商未果后,将该车行诉至兴庆法院。

审理认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现场勘验后确认,该车辆配备的电池为铅酸电池。结合该车行向苏某提供的充电器外包装载明的字样、苏某购买后向监管部门投诉的资料及该车行的销售习惯,可以推定该车行确实为苏某所购车辆配备了与车辆合格证不相符的电池,存在过错。

关于三倍赔偿问题,本案中,该车行在苏某购买当日即为其安装了电池,电池充电器外包装也载明供铅酸电池专用,可认为该车行并未故意隐瞒案涉产品电池型号导致苏某陷入错误认识,而苏某接收该电动车配件时也并未提出异议,因此不能认定该车行实施欺诈行为,而三倍赔偿是针对商家在提供商品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形。故法院最终判决该车行向苏某退还车款,但驳回了其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请。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律延伸

“退一赔三”VS“退一赔十”

消费者遇到“货不对板”,可以主张要求“退一赔三”或者“退一赔十”,那么二者到底有什么不同呢?下面,带您简要了解“退一赔三”和“退一赔十”的区别。

“退一赔三”:适用于卖家存在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因商家故意隐瞒信息或者故意告知错误信息等诱导其作出错误的购买判断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退一赔十”:适用于食品领域,无论商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都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除此之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供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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