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主张夫妻双方通过离婚方式意图逃债怎么办?
夫妻双方分居期间或离婚后,一方有采用激烈的、不合理的手段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甚至抢夺、隐匿孩子如何处理?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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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兴庆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副庭长刘益辰、法官锁莉萍受邀做客银川广播电视台交通音乐广播《新闻K吧》,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为规制“通过离婚方式意图逃债”的行为,此次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呢?
在夫妻以一方名义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有些夫妻意图通过离婚方式“金蝉脱壳”,损害债权人利益。为此,《解释(二)》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双方分居期间或离婚后,一方采用激烈的、不合理的手段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甚至抢夺、隐匿孩子的情形,司法解释有哪些回应?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该行为会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解释(二)》用3个条文对该行为予以规制:
一是快速制止不法行为。《解释(二)》第12条第1款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方式,能够及时让孩子恢复到原来的生活状态。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设立的制度。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是在一方提起的监护权纠纷案件中,明确可以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监护权纠纷是侵权责任纠纷的类型之一,主要是针对监护权受到侵害产生的纠纷。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因一方实施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导致另一方无法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保护的,受到侵害的一方有权提起监护权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
三是在离婚诉讼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作为对实施一方的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解释(二)》第14条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有赌博、吸毒恶习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应当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断,具体考量因素包括子女的年龄、性别、与双方的情感依赖程度、双方经济状况等,而非绝对适用某一有利因素或者不利因素。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
子女结婚时由父母出资购房,既是我国传统家庭财产代际传承的方式,也是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祝福和物质支持,更有父母对晚年安享天伦之乐的期盼,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影响,父母在出资时,一般未明确或不愿明确出资性质以及具体内容。但是在子女离婚时,父母的希望落空,利益平衡被打破,纠纷也由此产生。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赠与合同未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的情况下,应按照民法典规定,认定为是赠与夫妻双方。但是,父母给子女出资购房的特定目的应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在子女离婚尤其是婚龄较短时,父母出资购房的行为基础丧失,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就要考虑个案情况予以平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双方对分割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其中“财产的具体情况”应当包括出资来源情况,在此基础上,还要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公平合理分割。
鉴于实际生活中出资来源的复杂性,司法解释区分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包括双方父母出资)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1.在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下,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同时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2.在一方父母仅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的情况下,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无法明确房屋归哪一方所有,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因此,《解释(二)》第8条第2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将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实践中,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给予另一方或者为另一方“加名”的情况比较普遍。《解释(二)》第5条贯彻落实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情况,区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和已经办理转移登记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1.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首先,《解释(二)》第5条第1款明确,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该条规定实际上否定了给予方的任意撤销权,强调了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是继续履行该协议,还是基于行为基础的丧失,变更或者解除该协议,需要综合考虑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情况。
2.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解释(二)》第5条第2款规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或者给予方有重大过错的,可以由接受方保有该房产,以维护财产秩序的相对稳定,保护接受方合理预期,弘扬诚信价值。当然,在认定接受方保有房产的情况下,也还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是否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上述规定有助于实现个案中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出台对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兴庆法院将继续认真贯彻“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拓展审判工作职能,持续以创新的方式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活动,努力用人民群众听得懂的语言,把民法典知识送进千家万户,共同以“小家”和谐、维护“大家”稳定。
供稿:锁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