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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行时丨银行上报不良征信信息,侵犯了“名誉权”吗?

  

案情回顾

2008年,吴某向某银行借款8万元用于借新还旧,郭某及马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某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了郭某的担保信息。借款期限届满后,吴某未按约还款。银行将借款人吴某及另一名保证人马某诉至法院,但未在保证期间内向郭某主张过保证责任。

2021年,郭某在查询个人征信时发现银行将其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并将征信标注为“可疑”(即黑名单)。故郭某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撤销其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的涉及自己的不良征信记录。

判决结果

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维护自身名誉不受他人侵害的人格权利。他人故意或者过失以侮辱、诽谤等方式破坏公民或法人名誉,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并造成其精神损害的,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在郭某未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义务时,不良信息随即产生,不良信息是对个人不良行为的客观记载和评价,不受该不良行为是否经过诉讼程序或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等因素的影响。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个人征信信息并未在不特定人群中传播而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银行将连带保证人未按约履行保证义务的不良信息上报至征信机构,不构成对保证人名誉权的侵害。故法院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供稿: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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