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滥用执行异议权利,进一步规范司法秩序,防止司法资源的过度浪费,今年以来,兴庆法院执行异议审查组详细梳理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滥用执行异议权行为,发出460余份《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及《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以促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在行使异议权时更加审慎、理性。
在兴庆法院受理的王某与宁夏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冻结了该公司名下账户。该公司以执行依据错误为由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承办法官审查后认为该异议并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但宁夏某公司依然要求审查执行异议案件。承办法官认为宁夏某公司存在恶意拖延法院执行的行为,故向其发出《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告知其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其签署《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后宁夏某公司向法院申请自愿撤回执行异议案件。
经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发出《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及签署《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后,今年已有116件执行异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兴庆法院将持续深化执行异议案件规范化办理,加强滥用执行异议的司法惩戒,尽可能避免因滥用执行异议而造成负面后果,确保执行工作高效顺畅,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法官解读
执行异议权利设定的本意是当权利人因法院执行行为侵害到自己合法权益时,法律赋予其依法维权的法律制度。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滥用该权利、恶意阻碍法院执行的现象,该行为不仅影响执行效率,更损害了司法权威,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法院将坚决严厉打击。
执行异议当事人如果存在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经依法认定,人民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一十六条等法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他人损失;构成犯罪的,将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案件线索和材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胡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