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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未来丨法官做客宁夏广播电视台,细讲《未成年人保护法》

  

11月15日下午,兴庆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锁莉萍受宁夏旅游广播《与法同行——护航未来我们在行动》专栏的邀请,走进直播间向广大听众朋友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节目中,锁莉萍法官详细介绍我院审理的有关未成年人的案件类型以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情况,并结合典型案例,就主持人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一解答。

一、外出务工的未成年人父母应当如何落实监护职责?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在选择被委托人时,应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以及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

二、未成年人在学校生活时间较长,关于“学校保护”,法律是怎么规定?

家长将孩子们送进学校接受教育,最关注的肯定是孩子在学校的安全问题。关于校内安全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今天在这里咱们简要的说一下,主要有这几点:

1.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2.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4.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三、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将可能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予以训诫,并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发生虐待未成年人等行为,可提请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由专门机构行使监护职责。虐待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下一步,兴庆法院将继续以“兴·未来”品牌为宣传矩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主动延伸司法保护触角,与其他机关、团体一道,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力度和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供稿:锁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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