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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四分钟内遭遇两次车祸,责任比例如何判定?

  

案情回顾

被告历某一驾驶小型轿车沿某路口向南左转弯时,与原告蒲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蒲某某、被告历某一受伤及车辆受损。仅仅四分钟后,历某二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路口向东右转弯时,将受伤躺在地面的蒲某某碾压,再次造成蒲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第一起事故中,被告历某一与原告蒲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第二起事故中,被告历某二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历某一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蒲某某无责任。此外,历某二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未投保交强险。图源网络

判决结果

在特殊交通事故案件中,前后两次碰撞导致同一损害结果,属于存在竞合因果关系且难以确定各自损害后果比例的情形。此类案件责任认定困难,裁判标准不统一。

本案审理中,法官通过采用加权平均计算方法,先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份额,再依据两次碰撞阶段中各方的责任权重确定其民事赔偿比例。

首先,对于第一次事故,确定被告历某一承担 50%的赔偿责任,原告蒲某某承担 50%的责任;第二次事故中,确定被告历某二承担 70%的赔偿责任,被告历某一承担 30%的责任。接着,综合两次事故,确定被告历某一承担 40%[(50%+30%)÷(50%+50%+70%+30%)]的赔偿责任;被告历某二承担35%[70%÷(50%+50%+70%+30%)]的赔偿责任;原告蒲某某自行承担 25%[50%÷(50%+50%+70%+30%)]的责任。由于被告历某二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且原告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项下的损失未超出两辆机动车交强险限额之和,故由被告历某一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项下先行向原告赔偿,之后按照 47%的责任比例[70%÷(70%+80%)]向被告历某二进行追偿。

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对法官的裁判思路、民事赔偿比例予以认可,未上诉。这一案例为特殊复杂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尺度一致、公平裁判的标准,彰显了司法的公正与智慧。

法官说案

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完全等同。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在法律依据、归责原则、原因力大小等方面存在差异。在特殊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既要考虑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事故成因、经过的分析,又要结合双方的违法行为、过错大小、损害结果等因素确定赔偿责任,避免机械套用事故认定书结论而导致裁判不公。

第二,从特定时空来看,同一地点不同时间,若前后两次事故各自独立、互不影响,则应按照两次事故确定民事赔偿比例。但在本案中,被告历某一将原告蒲某某撞伤后,未保护现场且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使原告因第一次交通事故受到的危险处于不明确、延续的状态,直至被告历某二将原告碾压后,事故状态才明确和终止。因此,无论间隔时间长短,都应视作第一次事故的延续期间。

第三,从损害后果角度分析,因两次事故间隔较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前后两次事故各自造成的损害后果比例程度。如果当成两次事故处理,难以确定具体损害赔偿责任。在原因力竞合且无法具体划分的情况下,人为将其原因力归结于不同事件并进行细化明晰,既不符合法律事实,也难以进行实务操作。相反,将其视作一次事故处理,更符合事实还原的基本要求,更利于公正裁判、定分止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供稿:甄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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