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这个证明,我们不用进入繁琐的执行程序,就可以对不良债务进行核销了!”某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与陆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时欣喜地说。
原来,该银行与陆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陆某某有他案债务涉诉并已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陆某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所以兴庆法院认为该案符合“预查废”机制的适用条件,向该银行出具了《预查废证明》。
通过“预查废”机制推动非诉核销,是法院抓前端、治未病,深化诉源、执源治理的一项探索举措。今年以来,兴庆法院坚持能动履职,以“创新”破难,以“小切口”破局,制定《兴庆区人民法院“预查废”工作机制实施办法》,建立金融纠纷“预查废”工作机制,有效减少执行不能的无财产案件程序空转问题,减轻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的负担,从源头控制终本增量、推进终本清仓,助推金融纠纷提质增效。
“预查废”+诉(执)前调解,强化诉前甄别
“预查废”机制施行后,兴庆法院在诉前审查阶段根据金融机构查询清单,对债务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比对,对于债务人有他案债务涉诉且存在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可向金融机构出具《预查废证明》。
“预查废”+制约机制,强化法律保障
《预查废证明》不仅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同时可视为金融机构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凭证,且《预查废证明》不能够免除债务人债务。
“预查废”+跟踪问效,强化闭环管理
当法院发现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如果该案需要恢复执行,且在诉前曾出具过《预查废证明》的,金融机构可通过督促程序等方式快速确认债权,也可凭生效债权文书及《预查废证明》申请执行分配。
目前,兴庆法院已发出首批《预查废证明》3份,消化不良债权7万余元,平均解纷耗时仅5天。“预查废”机制的建立,让金融纠纷在诉前得到化解,既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诉讼成本,又从源头上减少案件增量,是本院深化诉源、执源治理,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作出的“兴”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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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预查废”?
“预查废”机制是人民法院在审查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良债务诉前调解、诉讼立案及执行立案时对债务人的状况进行预审查,发现债务人存在其他涉执行案件且因其“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出具《预查废证明》,银行等金融机构可持该证明作为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债务核销申请的依据。
“预查废”的适用范围?
“预查废”机制适用案件类型为信用卡纠纷及标的额50万元以下、保证人少于2人的金融信贷合同纠纷;适用对象为辖区内的各级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金融机构。
供稿:杨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