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买到“星期狗”的案例屡见不鲜。“星期狗”即在交易前就带有疾病但看起来健康的宠物狗,在买家带回家后,不多时就出现咳嗽、吐血、呕吐等症状,且治愈率极低,一般活不过七天。对于养狗者,买狗时最害怕买到“星期狗”,如果不小心买到“星期狗”,又该如何维权呢?兴庆法院审理一起的案件,或许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在被告某宠物店处购买了一只泰迪犬,价款为3800元,同时预交了500元的宠物犬美容费。购买该宠物两天后,原告张某发现宠物犬出现病症,送至宠物医院抢救治疗,经检测发现宠物犬细小病毒显示弱阳性,于当日下午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张某支付抢救费500元。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定,原告张某在被告某宠物店处购买宠物犬并支付价款,双方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告某宠物店作为宠物及宠物用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在销售宠物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宠物申报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但被告某宠物店未提供案涉宠物犬检疫合格证明,现案涉宠物犬因感染病毒死亡,被告某宠物店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原告张某主张的返还宠物犬价款、美容费、抢救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宠物买卖交易中,买卖双方往往不会对宠物的质量标准作出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5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依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出卖人某宠物店交付的标的物宠物犬不符合质量要求,并给买受人张某造成了损失,张某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首先,案涉宠物犬已因质量瑕疵(感染病毒)死亡,原告张某要求返还宠物犬价款及预交的宠物美容费,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宠物犬并非物件,而是与人类共处的、具有生命的实体,买受人亦会对其在进行养护和陪伴的过程中倾注情感,因此在案涉宠物犬出现病症后将其送至宠物医院进行治疗,系对生命的存在予以充分尊重的必要的正当行为。原告张某在宠物犬出现病症,送至宠物医院抢救治疗,由此产生的医疗费属于合理和可预见范围,故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宠物店等销售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售宠物的健康和安全。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时,应注意了解宠物的健康状况和相关证明,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第四十九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供稿:龚柳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