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的电动两轮车。近年来,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胜枚举,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五花八门。不久前,银川市发布通告,自2024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0日期间,依法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三年过渡期管理,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将更加规范。
那么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到底有哪些法律风险呢?发生交通事故后到底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消费者如何合法合规购买、使用电动自行车呢?下面,为您说清楚这里面的“门道”,帮助您主动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安心买车用车。
一、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
就民事案件而言,“超标电动自行车”可能会被鉴定为“机动车”,相较于非机动车,其驾驶人可能面临以下两种法律风险:(一)被侵权人要求驾驶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驾驶人应按照较高的过错比例予以赔偿。
接下来我们结合具体案例阐释这两种法律风险的具体体现:
2022年9月19日17时43分许,被告杨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西侧非机动车道与原告薛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薛某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杨某负主要责任,原告薛某负次要责任。后经鉴定被告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系机动车,且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照80%过错比例赔偿。本案中原告主张各项损失共计203855.77元,其中医疗费51096.72元、误工费42540.32元、护理费28569.53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4500元、伤残赔偿金7234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风险一:驾驶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有权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驾驶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存在依据交强险规则赔偿的法律风险。
1.假设原告上述诉请全部得到支持,按照交强险规则计算后,被告应赔偿原告196176.43元{[(51096.72元+800元+4500元)-18000元]×80%+18000元+42540.32元+28569.53元+1000元+72349.2元+3000元}
2. 假设原告上述诉请全部得到支持,不按照交强险规则计算,被告应赔偿原告163084.62元[(51096.72元+800元+4500+42540.32元+28569.53元+1000元+72349.2元+3000元)×80%]
综上,本案中若法院判决侵权人按照交强险规则进行赔偿,因交强险限额内不区分责任比例,相较于第二种假设,侵权人需多赔偿33091.81元(196176.43元-163084.62元)。可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面临更多的赔偿责任。虽本案中法院依据本地区该类车辆使用管理现状,结合相关部门并未强制要求投保交强险的实际情况,未判决侵权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就全国范围而言,部分地区存在支持该诉请的判例,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而言风险依法存在。
风险二:驾驶人按照较高的过错比例赔偿
就本案而言,被告驾驶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故本次事故发生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80%至90%的赔偿责任。而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通常责任比例为70%,本案中法院结合案情与法律规定酌情认定被告承担80%过错比例,可见“超标电动自行车”一旦被定性为机动车,侵权人可能将面临更高责任比例的赔偿风险。
二、正确防范化解法律风险
(一)正规渠道购买,查看产品信息
“过渡期”通告发布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不予登记,无法上路行驶。现在购买需注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议消费者通过线上线下正规渠道购买,索取发票,注意查看产品名称、生产厂商、执行标准,查看铭牌上是否有“CCC认证标志”等。
(二)及时登记挂牌,注意过渡期限
通告发布前购买“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应当在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领取临时通行标识(有效期与过渡期起止时间一致),逾期不予登记。过渡期间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不得上路行驶,过渡期届满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否能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当然,目前来看,各地针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满后的处理问题,推出了“补贴以旧换新”的相关政策,解决了消费者的后顾之忧。另,电动摩托车,若符合国家标准并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电动两轮、三轮摩托车,应当按照机动车管理规定登记挂牌,方可上路行驶。
(三)安全文明驾驶,降低事故风险
从《通告》出台背景来看,“超标电动自行车”违法乱象日益突出,闯红灯、抢行、逆行、随意变线等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起数、死伤人数呈浮动上升趋势,给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带来风险,故在此倡导电动车使用人积极遵守交通法规、养成文明驾驶习惯,只有降低事故风险,才能从根本上规避法律风险。
供稿:董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