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 年 9 月,某家属楼前一棵沙枣树倒塌,砸伤了在原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的小区业主车辆,产生维修损失 10000 余元。此后,原告在对业主完成理赔后,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将车辆停于树木底下,对树木折断、倾倒可能导致车辆受损应有一定预判。而被告提供的绿化、养护记录表明其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因此,法院酌情判定被告承担 80%的赔偿责任,即 8760 元,剩余 20%的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判决后,双方均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案】
法院审理认定,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物业公司应提供公共绿化养护服务、公共秩序维护服务等。合同附件五中对于绿化养护管理约定为:做好原有树木的浇灌、修剪和病虫害防治工作。故而,物业公司对小区内树木负有浇灌、修剪、病虫防治的合同义务。物业公司主张车辆未停在小区规划车位区域,而是停在树木旁,是事故发生的主因。从现场照片可见,事发当天车辆停放一排,还有其他车辆,停放方向不一致,停车部位无车位规划,案涉车辆对面还有其他电瓶车随意停放在楼梯底下,由此表明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车辆管理存在不足,其履行合同的行为未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