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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婚礼视频丢失,谁来赔偿这遗失的“美好”?

  
 

 

【案情回顾】

丁某与某婚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该公司为丁某提供婚车租赁、主持人、摄影及摄像服务,丁某依约支付服务费。婚礼结束后,某婚庆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丁某发送网盘分享文件链接,告知是婚礼视频成片,但丁某打开下载后,发现是未经剪辑的 16 秒视频。此后,丁某要求婚庆公司交付婚礼当天完整摄像视频,然而该公司工作人员称已交付并定期删除,无法找回。丁某认为婚庆公司未提供婚礼跟拍视频的违约行为造成巨大精神损害,遂要求退还服务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

【裁判结果】

经兴庆法院审理后认定,丁某依约支付服务费,某婚庆公司应按合同履行服务义务。该公司虽提供了部分服务,但未能提供完整婚礼视频且无法补充交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婚礼仪式结束且无法继续履行摄像服务或采取补救措施交付视频,丁某要求返还相应服务费用的诉求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婚庆公司应返还摄像费用,对超出摄像服务费用的部分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丁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求,虽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因违约产生精神损害的事实,但婚礼摄像视频意义重大,婚庆公司的违约行为给丁某及其家人造成难以弥补的缺憾和一定精神损害。本院酌情认定婚庆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 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婚庆公司认识到错误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说案】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失赔偿。婚礼视频具有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对新人意义重大,承载着美好回忆。婚庆服务提供者应规范经营、提升责任意识,提高对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的合理注意义务,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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