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6 月 5 日,兴庆区人民法院对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予以公开审理。庭审现场,公安民警、人民监督员以及销售食品、药品的商家代表等共计 20 余人旁听了此次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在 2023 年 1 月至 2024 年 1 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其销售的各类男性壮阳性保健品掺有有毒、有害食品原料,却仍在银川市兴庆区其经营的店内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 32887 元。经鉴定,涉案各类男性壮阳性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请求判令张某某支付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 98661 元,同时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了举证、质证,于法庭辩论阶段各自发表意见并展开相互辩论,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张某某支付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98661 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该案将择期宣判。
食品药品安全是关乎人民群众最切实际的民生问题。兴庆法院履行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惩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同时做到惩防结合,形成打击预防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强大威慑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