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1 年 9 月 6 日,李女士入职被告公司,约定月工资 4200 元,其中基本工资 2200 元。2022 年 3 月 30 日,李女士经医院检查确认怀孕。同年 6 月 2 日,被告向李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其不能胜任工作而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李女士不服被告违法解除行为,先仲裁后向兴庆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告需继续履行与李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至 2023 年 11 月 22 日。判决生效后,李女士多次要求到被告处上班遭拒,且被告未支付工资,李女士遂再次诉至兴庆法院,要求被告支付 2022 年 6 月 2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2 日的工资。
【裁判结果】
依生效判决,被告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 2023 年 11 月 22 日。但此期间被告既未安排工作岗位,也未正常履行解除程序,使李女士长期待岗,属非因劳动者原因歇工待岗。这种情况下,被告依法应支付待岗生活费以保障李女士基本生存。且依据原劳动部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女职工生育依法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本案中,李女士虽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生育津贴,但被告未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故而,法院参照宁夏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支持被告向李女士支付工资共计 34450 元(1950 元/月×17 月+1950 元/月÷30 天×20 天)。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