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兴庆法院发布“六一特辑”,向孩子们送出一份精心制作的法治大礼包——《悔与泪的警示(二)-未成年人普法案例汇编》。
遭遇校园欺凌怎么办?未成年人怎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怎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在这本案例汇编中,你都能找到答案。下面,让我们节选其中几个典型案例,帮助大家明白如何运用法律保护未成年人,避免未成年人犯罪或者受到侵害,以法之名,护“未”成长。
案例一:这样的哥们“义气”要不得
案情简述:明明、阿泽、小智、哈哈四人是某校高三学生,四人平时关系较好。某天,明明因琐事与被害人小利、兵兵发生争吵,后明明将事情告知阿泽,并告知其意图殴打小利。后四人对被害人小利、兵兵实施殴打。上述行为造成被害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明明、阿泽、小智、哈哈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四人作案时,均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七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从轻处罚。最终,明明、阿泽、小智、哈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八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判处缓刑。
法官提示:世界需要热心肠,人在社会中生活,是需要互相帮助的。同学之间、朋友之间有事互相帮助,乃人之常情,也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在帮忙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是好事,就积极主动热情地、用心地去帮;是坏事、违法的事、甚至是犯罪的事,不仅不能帮,而且要劝阻、制止,举报。如果不分是非曲直地乱帮忙,就会越帮越忙,还可能把自己和同学、朋友都帮进牢房,害人害己。看见同学、朋友之间发生争吵、矛盾时,要努力从中斡旋、劝解,促进双方互谅互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消除隔阂、化解矛盾,切勿火上浇油,激化矛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二:警惕“帮信罪”,避免成为骗子的帮凶
案例简述:小思初中毕业后就进入社会打工。某日,其听朋友说只需要出借几张银行卡就能坐等拿钱。本着不出力就能轻松赚钱的想法,其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将其名下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其中,其名下某银行账户当日转入被害人被骗资金75万余元;其名下另一银行账户当日转入违法犯罪资金35万余元。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因其犯罪时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小思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提示:很多人觉得买卡或卖卡行为属于日常行为,上升不到犯罪,但结合本院审理的多起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多利用他人卡片进行洗钱、或者“跑分”等违法犯罪活动,主要行为表现就是买卖和租赁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等,而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是犯罪分子的首要目标。 未成年人应摒弃不劳而获的思想,加强道德和法治教育,牢记“只有付出,才有收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三:口角之争演变为聚众斗殴,一时冲动酿大错
案例简述
东东和子涵系某校高一学生,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在微信上相约晚自习后在学校附近的公园门口处打架。随即东东纠集小嘻、小哈与小明、宁宁、小睿、旭旭、昊昊等人手持砍刀、甩棍等器械至公园门口处,与子涵纠集的小马、小闹互相斗殴,致使双方各有不同程度受伤。案发后,双方互相赔偿互相谅解。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嘻、小哈持械聚众斗殴;小马、小闹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最终,小嘻、小哈分别以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二年;小马、小闹分别以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示:
青少年正值青春叛逆期,性格易冲动,与同学相处偶有矛盾是正常的,要学会包容和合法合理去解决矛盾,不可意气用事。广大青少年学生要珍惜青春时光、学会感恩,要多结交良师益友,远离恶友、损友,遇事多听家长和老师意见,提高自我是非善恶分辨能力。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遵纪守法,还要把学到的法律知识宣传给身边的朋友,防止误入歧途,悔恨终身,要争做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有用的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四:避免校园霸凌,莫要“悲伤逆流成河”
案情简述:小玉、娟娟、楠楠、小雪和文文是某学校在校学生,同时也是同宿舍室友。因文文性格比较孤僻,所以小玉、娟娟、楠楠、小雪几人总是合起伙来孤立甚至欺负她。一天晚上,小玉和娟娟伙同楠楠、小雪在宿舍内,通过扇耳光、用脚踹、脱光衣服等暴力手段对文文实施殴打、侮辱。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玉、娟娟以暴力、胁迫等方法聚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最终,小玉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娟娟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法官提示:如何应对校园霸凌?
1、当被霸凌的时候,一定要保持镇定、懂得求救:拖延时间、争取机会求救,可采用异常动作引起周围人注意。
2、主动避险:远离无人监管的地带、校内外尽量结伴而行,避免一人行走。
3、保证人身安全:一定要以自身安全为先,冷静判断危险性,尽可能拖延或先满足其要求,事后再向老师或家长报告。看到了欺凌事件,想办法去帮助受欺凌者,或者报告给老师。
4、不要去激怒对方:不要向一群欺凌者挑战;发现欺凌者有凶器,应立即远离并告诉最近的大人。
5、及时报告:不要害怕或觉得告诉老师或家长是懦弱的表现,就像遇到坏人要报警一样,遭遇校园欺凌也要报告给大人,不要自己承受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
6、多参加集体活动、多结交朋友:开发兴趣的同时收货友谊,还能保护自己。
7、锻炼身体与心理承受力:加强体育锻炼,建立应对攻击的反应能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制猥亵、侮辱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例五:警惕“看不见”的黑手
案例简述:2021年6月至2022年7月,车某某为寻求刺激,使用多个APP账号寻找女童搭讪,给多名女童发送淫秽视频或暴露身体隐私部位,采取哄骗等手段引诱女童向其发送隐私部位照片、裸体视频或进行裸聊,并以裸体照片、视频相威胁,要求女童继续向其发送照片或视频。后公安机关依法将被告人车某某抓获,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车某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最终,车某某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法官提示:隔空猥亵是利用网络实施的非接触式猥亵,因未发生实质的身体接触,难以让家长老师发现,且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成熟,不清楚自己正在遭受侵害。这些发生在隐秘角落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学校和家庭应增强防范意识,加强预防网络性侵和网络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构筑起预防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的第一道防线。家长和老师还应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动态,教育、引导、监督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叮嘱未成年人警惕网络陌生好友,不要对陌生网友暴露自己的年龄、性别、爱好及公开传送自己的照片、视频等,不约见陌生网友,做到自重、自爱,主动抵御网络不良信息、低俗内容的侵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案例六:教室内的推搡酿成大祸
案例简述:小王和小郑是同班同学,一日,两人在教室发生争执,继而产生互相推搡的行为。小王在被小郑推搡后退的过程中摔倒,碰到教室裸露在外未经包装防护的暖气片导致头部受伤鲜血直流。老师赶到教室后迅速带该同学就医治疗。经诊断,小王为头枕部外伤,闭合性颅脑损伤,同时造成左眼视神经损伤,花费医疗费用数万元。后小王的家长将小郑及其家长、学校、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十八万余元。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在与小郑发生争执的过程中,被小郑推搡后退时摔倒,碰到教室裸露在外未经防护的暖气片导致头部受伤。小郑因其行为造成小王身体伤害的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小郑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而学校在早自习时间未对学生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且未对教室中裸露在外的暖气片设置保护措施,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王因存在与小郑的互推行为,对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郑的家长向小王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五万余元,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保险的范围内赔偿小王各项经济损失十万余元。
法官提示:这是一起发生在校内的伤害事故。事故中的两名小学生虽然年龄不大,但按其认知能力来说,应该能认识到在教室内推搡行为的危害性,却疏于故意,造成了此次伤害事故的发生。而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条例,学校及教师有责任、有义务在平时通过班会课、校会课、主题教育课,或通过各种主题式教育活动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同时,教师还应该在各时段按要求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以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看了以上这些案例,大家是否能够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应当如何用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呢?这本案例汇编精选了二十个兴庆法院近年来审结的涉及未成年人典型案例,希望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呼吁各界以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共同形成未成年人保护的合力,努力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近年来,兴庆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大局谋司法,跳出办案看治理”。积极延伸审判职能,相继形成法庭教育、回访帮教、圆桌审判、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社会调查、轻罪封存、家庭教育指导、“心向少年、爱驻家园”志愿服务队、法治副校长、法官信箱、丫丫苗等特色制度与做法,探索走出了一条法理与情理交融的兴庆法院少年家事审判新路径。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要依法严惩,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要依法保护。下一步,兴庆法院将持续深化涉未审判工作,切实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愿所有的孩子都能在阳光照耀下保持内心纯粹,做勇敢、纯真、快乐的小朋友。
最后,祝大小朋友们,儿童节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