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3 年 5 月,原告吴女士于被告某 4S 店购置电动轿车一辆,车辆含税价 19 万元。被告向原告交付车辆后,原告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载相机图库内存有案涉车辆曾在展厅展示的照片,拍摄时间最早为 2023 年 3 月。原告就此事与被告 4S 店的销售人员进行沟通,原告主张提车时已明确告知被告要求提供新车,然而被告却将停放近三个月的展车出售给原告,此乃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被告理应退还车辆全款并赔偿 3 倍损失 57 万元。被告则认为展车亦为新车,且比库房新车维护得更为到位,车辆亦无重大质量问题,故而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兴庆区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定,原告身为消费者,拥有对其所购车辆的知情权,被告作为经营者负有主动提供案涉车辆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在原告购车时未如实告知案涉车辆曾在展厅展示的事实,此瑕疵交付行为影响了原告购置新车的消费体验,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案涉车辆在展厅展示并不足以致使原告对所购车辆的关键性能产生误解,且车辆交付时原告已对车辆进行了验收确认,合同的履行目的能够实现,故而不应以此认定被告存在故意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但案涉车辆在展示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供他人试乘、近距离操作、触碰等,属于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价格预期的重要因素,结合车辆的价值、侵犯原告知情权的内容等方面,兼顾对消费者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感受的保护,法院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20000 元。案件经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说法】
经营者未如实告知消费者案涉车辆为展车,并不必然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但在本案中,经营者未如实告知所交付车辆为展车,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依据侵权的程度、对消费者的影响等因素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展车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应综合考量如下因素,并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消费欺诈行为首先要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其次,由于消费欺诈行为的后果是欺诈方将承担买卖价款三倍的较为严厉的赔偿责任,参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欺诈行为的不完全列举,消费欺诈行为应当与前述办法所列举行为的恶劣程度相当,且实质上应足以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才能认定属于消费欺诈行为。
在本案中,虽然经营者未如实告知车辆曾作为展车的事实,看似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然而该行为不具有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所列举行为的恶劣性,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不构成实质影响,且车辆交付时消费者已验收确认不存在质量问题并可正常使用,故不应认定为消费欺诈;但如果购车合同已明确约定消费者不接受展车,则该隐瞒行为已然影响到消费者的缔约目的的实现;或所购车辆作为展车的时间和频率已实际影响车辆美观或性能,该隐瞒行为构成对消费者消费选择的实质影响,则应依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为消费欺诈。
近年来,伴随汽车消费量的不断增加,其作为交通工具已成为居民家庭资产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营者、销售商应诚信经营,充分履行合同披露义务,主动告知所售车辆的真实情况;消费者亦要对车辆的质量、品质等方面进行全面且审慎的审查,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