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问题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主要矛盾之一。劳动者应采取何种方式维权,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维权方式不当导致无法追偿?
【案例简介】
原告于1985年10月5日入职被告处工作,但被告未给原告缴纳1995年1月至1999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为此,原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原、被告在1995年1月至1999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裁定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经询问,被告认可双方在1995年1月至1999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起诉意在实现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须以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存在有争议为审判前提,因双方当事人对于请求确认的事项并无争议,不存在需要人民法院解决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劳动争议,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以案释法】
针对未缴纳社保情形,正确的维权方式有哪些?
行政层面:只要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均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稽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用人单位进行补缴。
司法层面:(1)如果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后用人单位仍不补缴,劳动者自行补缴的部分,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请求单位承担责任;(2)如用人单位未缴纳部分险种,导致不能享受社保待遇的,可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未能享受社保待遇的实际损失。例如未缴纳医疗保险,就医后不能报销部分可作为损失主张赔偿;(3)如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可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
劳动者应避坑的错误维权方式有哪些?
(1)劳动者向劳动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不予支持,应向社保经办部门反映解决;
(2)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自行委托第三方代扣代缴的,主张用人单位赔偿自行缴纳社保的费用,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不予支持;
(3)用人单位未按期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退休时累计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年限不足,不符合退休条件,为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未经社保机构稽核选择一次性补缴或延缴的,主张补缴或延缴的费用,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