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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是否构成民间借贷?

  
 

【案情回顾】

A男和B女系同事,二人在工作期间互生好感进而确定了恋爱关系。双方交往期间,A男多次给B女转账、发红包,次数近百笔,累计数额近30000元。分手后,A男向法院起诉,认为涉案转账均为B女向其借款,要求其归还。B女则认为涉案转账均为恋爱期间支出,应认定为A男对B女的赠与,故不同意返还。

【处理结果】

审理期间,承办法官耐心与当事人核算涉案转账主要分为三类:日常生活开支、节日红包、B女偿还恋爱期间双方共同使用的信用卡。在仔细核查双方聊天记录,耐心阐释相关法律法规后,A男最终对其主张予以放弃。

【法官说案】

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财物,是否构成借贷关系,应结合生活经验,从给付目的、借贷合意等方面综合判断。(1)一方为与另一方建立或升级关系而给予的一般价值的财物,或具有感情象征的财物,属于好意施惠,目的在于促进感情发展,财物的给付是实现目的的手段,手段被目的吸收。一般按好意施惠关系处理,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法院不支持返还。(2)情侣之间,一方给予另一方现金,如给付之时双方明确存在借贷合意,或分手之后,双方按照借贷关系予以结算,则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法官提醒,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与礼物与金钱来表达情感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双方需保持一定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和筹码,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避免双方分手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转账可以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聊天、转账记录,以便日后产生纠纷时有据可循。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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