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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亲友借车出事故,出借人为何变被告?

  
 

亲戚朋友来借车

要是出事故,这责任在谁?

借车的背后到隐藏着什么风险点呢?

一起看看法官怎么说

    案情回顾

 近日,兴庆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借车出事故引发的纠纷,出借人张先生成了被告。原来,小曹找姐夫张先生借车,说是外地来几个朋友旅游,想借张先生的七座车去周边转转,张先生爽快答应。没想到小曹开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伤王老太,王老太经过一段时间治疗起诉小曹、张先生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小曹却躲着不积极处理,为此,张先生一家多次吵架闹别扭,严重影响家庭和睦。

判决结果

 兴庆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鉴定费、复印费等费用由小曹承担。

法官说法

 亲友之间相互借用汽车的事情时有发生,但是由于对他人的车况不熟悉、驾驶中操作等原因,易发生交通事故,除了爱车受损,还可能牵涉官司。

汽车出借发生事故车主该不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权造成的损害是由侵权人来赔偿的,大部分情况下,将汽车出借后发生事故,车主一般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出借汽车的车主要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车辆存在瑕疵缺陷。当自己汽车使用性能存在故障瑕疵,借给他人使用,该故障瑕疵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车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借用人不具备驾驶条件。具体有驾驶人无驾驶证或无相应的驾驶证、驾驶人已饮酒、驾驶人已服用精神麻醉药品、驾驶人存在不能驾驶的疾病。如果车主已经知道驾驶人存在这几种情况还出借汽车,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本车未投保交强险。如果车主的车在交强险脱保状态,出借后发生事故,车主则需要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供稿:弥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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