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5 年5月,原告张某在被告宁夏某保险有限公司员工的推荐下投保一款“尊御人生两全保险 (分红型)”保险,并收到包含保险单、主要保险利益摘要表、现金价值与減额交清保额、平安尊御人生两全保险 (分红型)条款、人身保险(个人渠道)投保提示书等完整内容的人身保险合司。2015年11月至2022年11 月期间,原告张某在被告宁夏某保险有限公司多次办理红利领取、保单货款等业务 15次。后原告张某以其基于重大误解签订上述保险合司为由诉至兴庆法院,请求撤销该保险合同。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因不同事由被撤销的,其撒销权应当在一定期间内行使,对于因重大误解享有撤权的,权利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本案原告张某于 2015 年5月收到书面保险合同后,虽对保险合同中注明的保险利益、现金价值有异议,但却在法定期限内怠于行使撤销权,该权利已经消灭。故本院对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不子支持。
【法官提醒】
部分保险公司员工为成功推销保险,对投保人享有的保险利益可能会存在夸大成分,但保险利益仍以书面保险合同为准。故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后如发现其享有的保险权益与之前员工口头承诺不一致时,应及时在保险合同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撤销之诉,否则该权利消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子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撒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