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购数量的增长,快递丢失毁损的概率逐渐增加,相应纠纷也层出不穷:快递丢损、保价不赔,遇到这些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案情回顾】
闫某某从银川某家具广场购买了价值2.3万元的家具,并委托某快递公司将家具运输至海南省三亚市,并购买了1.5万元的保价服务。家具到达后,闫某某发现家具外包装严重破损,且无法正常使用。于是,闫某某依据保价服务要求快递公司赔偿。但快递公司回复敷衍,并提出根据公司相关条款,需闫某某提供发票及价值证明,且仅愿意赔偿维修费5000元。因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故闫某某将快递公司诉至兴庆法院。
【判定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快递公司运输不当,造成运输的家具毁损无法使用,快递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闫某在托运时填写的保价金额为1.5万元,即闫某认可托运货物的总价值为1.5万元,本案为不足额保价,故快递公司应在保价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向闫某某赔偿货物损失。
【法官寄语】
作为消费者,在邮寄贵重物品进行快递保价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签署运单时仔细阅读保价规则,结合邮寄物品价值慎重决定是否邮寄。如对格式条款有异议,可经与快递公司协商一致后备注附加条款;
2.是否能够证明价值是快递索赔的关键。邮寄物品时应留存发票等价值证明,或在邮寄时进行拍照、录像,或与快递公司协商在快递单注明物品名、规格等信息;
3.出现问题后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可向邮政业消费服务热线12305投诉,如不成功可向消费者热线12315继续投诉。如果发现快递企业依据格式条款减轻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可向法院申请认定该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