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某现年76岁,与前夫育有一子钱某,再婚后育有一子赵某。2020年8月,王某将其居住的房屋过户至儿子钱某的子女名下,但王某仍居住在该房屋内。同年12月,赵某得知该房屋已被过户至钱某子女名下,不由得怒火中烧,认为王某不识字且年事已高,肯定是受了钱某的蛊惑才将房屋过户至其子女名下。为避免王某再随意处分财产,遂赵某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王某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入户调查案件详情,询问了该案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上门对王某进行询问,王某虽年事已高,但生活起居无需他人照顾,完全能够辨认自己行为并能够明确表达自己的主张,表明不同意宣告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亦不同意赵某作为其监护人。最终,经主审法官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家事纠纷应当以协商沟通为主而不应以限制他人行为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后申请人赵某当即主动撤回了宣告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
【法官说法】
1.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
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均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符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纯获利行为有效,其他民事活动需要法定代理人完成。
2.什么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指其行为的法律效力受到限制的人,因为年龄、智力的限制,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一般需要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追认后才能生效。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他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宣告,不得为一己私利“任性宣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规定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四条规定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