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近日,王某某7岁的女儿,未经父母同意,擅自在手机店用压岁钱购买了一部价值上千元的手机。王女士发现此事后,找商家要求退货退款,但遭到商家以手机已使用为由拒绝退款。因双方协商无果,遂王女士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本案中,买卖行为发生时王某某的女儿仅7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王某某对孩子购买手机的行为已明确表示反对,该交易属于无效。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自行协商退还购机款。
【法官说案】
本案中,该商家将手机这类较为贵重的商品出售给未成年人的行为,需要经过法定监护人的事后追认才能生效。因此,本案未经法定监护人的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故该未成年人私自购买手机的行为无效。
温馨提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为避免不必要的商业纠纷,商家在发现未成年人购买高价值商品时,理应劝阻或要求其在家长的陪同下进行购买。同样,各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关注未成年人的日常消费情况,引导未成年人树立科学的、健康的消费观和金钱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