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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在社交平台发布他人不实及隐私信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回顾】

      张某与王某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中,王某在某社交平台上发布多条动态,在动态中对张某进行侮辱、造谣、诽谤,并散布谣言称张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发布涉及张某个人隐私的内容,对张某的隐私权、名誉权造成了一定损害,严重影响其生活与工作。张某多次要求王某停止侵权行为,但王某置之不理,故张某以侵害网络名誉权为由将王某诉至兴庆法院。

【处理结果】

      案件诉至兴庆法院后,因案件涉及个人名誉和隐私,承办法官与法官助理提前明确案件调解思路,确定调解方式方法。诉前调解过程中,因被告无法到庭,承办法官在充分征得原、被告同意的基础上开展线上调解,并向被告释明法理。经过几天的持续沟通和劝说,被告最终认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同意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该社交平台上发布对原告的道歉视频并持续七日。调解成功后,原告向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送去了锦旗表达感谢。

【处理结果】

      网络名誉权是传统名誉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展,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害网络名誉权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认定:即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行为人发布的信息或所作的陈述是否客观真实,且有没有包含侮辱性的内容?是否有被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

      本案中,被告在社交平台散布涉及原告的谣言及隐私信息,存在虚假、侮辱性内容,对其隐私权、名誉权造成一定损害,从发布的信息内容及点赞、评论数量来看,足以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名誉权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社交平台具有公共空间的属性,也具有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等特点,被告发布的信息被多人知悉且人数无法预测,被告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无法估量,因此本案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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