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王某将其名下5家银行的信用卡及支付宝借呗出借给张某使用,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其收到原告5张信用卡和借呗贷款及借款额度,并承诺了归还期限和方式。2022年6月以后,被告使用原告的5张信用卡及支付宝借呗消费,未及时还款,为避免逾期,原告代为偿还5张信用卡及支付宝借呗。经原、被告双方核对,原告转借给被告使用信用卡、支付宝借呗透支消费共计近28万元。
【判决结果】
兴庆法院认为,原告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及“借呗”出借给被告使用,出借的资金并非源于自有资金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原告(持卡人)与被告(借用人)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因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双方之间的借贷不产生合法利息,但被告占有原告资金对原告资金产生占用损失,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原告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被告向原告偿还占用资金2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说案】
持卡人将出借信用卡给他人的行为,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时也违反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内容,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一方面,出借信用卡的行为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出借后信用卡给他人使用,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影响了金融信用环境。另一方面,出借信用卡行为存在较大民事甚至刑事法律风险。信用卡出借后,持卡人仍然是信用卡还款主体,借卡人能否偿还的风险实际上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寻求法律途径向借卡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仅支持偿还本金,持卡人自行承担违约金等费用,损害自身财产权益。若借卡人使用期间进行非法套现、高利转贷、诈骗等违法行为,还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