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庆区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司法公开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兴庆区人民法院->新闻中心->法院资讯
以案释法丨未按客户要求型号更换轮胎 商家被判退一赔三

  
 

【案情回顾】

      2022429日,消费者阴某在银川市兴庆区某某轮胎经销部更换车辆轮胎,向商家出示型号为“225/65R/17102V”的原车轮胎照片并要求购买同型号轮胎,并向该轮胎经销部支付2960元,由该经销部为其安装轮胎,安装的轮胎标识显示型号为“225/65R/17102H”。后阴某得知型号为“225/65R/17102H”的轮胎安装在自己车辆上系不合格轮胎,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会发生爆胎事故威胁生命安全,于是要求该轮胎经销部更换原车型号轮胎。该轮胎经销部以轮胎已使用为由不予配合,阴某诉至兴庆法院,要求退还货款2960元,并支付合同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费用8880元。

【判决结果】

      兴庆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轮胎照片要求更换型号为“225/65R/17102V”的原车轮胎,该轮胎支持最高时速为240km/h,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某轮胎经销部向其出售的轮胎型号为“225/65R/17102H”,该轮胎支持最高时速为210 km/h。虽然被告提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的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的辩解意见,但上述规定并不能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的涉案轮胎型号与原告原车轮胎型号的最高时速不同,甚至低于原告原车轮胎型号的最高时速,且使用不同型号的轮胎不仅影响车辆的适配度外还会产生安全隐患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该轮胎经销部按照涉案轮胎价款的三倍支付赔偿金8880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来源: 责任编辑:
☆ 兴庆区人民法院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兴庆区人民法院”的作品,版权均属于兴庆区人民法院,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兴庆区人民法院”。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兴庆区人民法院)”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兴庆区人民法院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