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年7月,原告张某在被告某电动车销售部购买电动车一辆,车款和运费共计花费15900元。原告在购买电动车后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爬坡档损坏,上坡时电机自动停止工作并向后溜车,同时发现该车的实际电动机功率为2000W,并非车辆合格证上注明的3000W。张某要求被告退货并赔偿三倍经济损失,被告仅同意退还原告购车款,后经消费者协会调解无果,原告张某将被告某电动车销售部诉至兴庆法院。
【判决结果】
兴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向原告销售电动车时,应当按照其承诺的电动车功率,向原告提供符合约定的车辆,并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但被告向原告提供的电动车电机功率与其承诺,合格证上载明的功率不一致,原告在车辆使用过程中,车辆出现爬坡档损坏,电动机停止工作的情形,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及运费15900元,并赔偿三倍经济损失465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