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排污管反臭,让上下楼邻居成冤家。一起无论怎么判决,都无法让当事人满意的案件。看法官如何“疏通”这起纠纷,平定这场“反臭风波”。
近日,某安置小区业主马某,怒气冲冲跑到兴庆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登记立案,要求楼下业主龚某将排污管道恢复原状。理由是居住在马某楼下邻居龚某在装修时擅自将主卫生间下水管道截断,致使马某屋内反臭,影响正常居住。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认真查阅案卷。经电话沟通了解,结合双方陈述及证据,承办法官认为该案的关键点在于解决屋内反臭问题,单纯从法律层面判定该不该将排污管道恢复原状,并据此作出支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不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遂组织当事人现场勘验。
经现场勘验后发现龚某家已经装修完毕,原卫生间已经被改造为客厅过道,为了增加过道的房屋顶高,擅自将原来下水管道的接口“S弯道”改造为90°接口,该改造确实导致楼下马某家存在反臭情形。龚某称:“我装修时多次找你沟通,你不理睬我,现在没办法恢复原状!另外,你们家将客卫管道改造也影响我家灯具安装呢,你也给我恢复原状”。双方当事人激烈争执一度使现场勘验及调解陷入僵局。法官考虑如恢复管道,无疑对龚某家的装修现状破坏极大,且改造费用过高,影响龚某正常生活,然而反臭问题又迫在眉睫,急需处理。
法官遂邀请小区物业公司人员、专业水电改造师傅提供解决反臭问题方案。在与物业公司人员交流中,双方当事人对下水管道恢复原状成本及有无恢复可能有所了解,情绪有所缓和。法官遂采取背靠背式的调解,对当事人分别进行释法说理,“人家这是新房,屋内反臭确实影响居住,咱们换位思考一下”、“楼下恢复原状成本确实不低,看能不能在你们家想想办法”。承办法官从业主权利义务讲到邻里和谐,从诉讼成本讲到调解的便利,最终双方当事人均作出让步,龚某负担改造费用,马某对自己家的管道进行改造处理,双方一致认可承办法官提出的维修以及赔偿建议,龚某当场向马某支付了改造费用。
法官提醒
新房装修业主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同时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新房业主装修时应坚持睦邻友善,互利共赢,充分考虑相邻权人的生活需求,为相邻权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