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花季年龄的小贾,是某学校的学生,2021年6月2日20时,她像往常一样来到班里上晚自习,可是没想到,这个晚自习成为了她的噩梦........
案情摘要
和小贾同一个班同为十七岁的胡某、尹某,本想趁着班里没人,和小贾开个玩笑,于是将小贾控制在了她的座位上,实施了猥亵行为,期间班里还有其他同学经过,但均未发现二人对小贾的猥亵行为。惊恐不已的小贾度过了让她痛苦的一晚,第二天在老师的陪同下报了警。清晨二人被老师告知小贾已报警,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胡某和尹某经过思想斗争后,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兴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尹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未成年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尹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尹某某均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作用均等,不宜划分主从犯。案发后,二被告接到班主任老师的电话,得知被害人贾某已经报警时,二被告人没有逃避,而是按照老师指定的地点到达学校门口,后被侦查人员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亲属积极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可定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经判决,胡某、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官提醒
01家庭
注重家庭教育,树立良好家风,家长需以身作则。家长要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孩子判断是非的能力和社会责任感;避免溺爱或专制的极端教育方式,增加共情教育,引导换位思考;帮助孩子建立完整人格,避免轻易受到违法犯罪行为的诱惑。
02学校
学校应加强素质教育,及时发现问题,建立家校共育机制。强化素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水平,树立理想和志向,自觉以道德规范约束自身行为。加强法治进校园的普法力度。主动发现学生的不良行为,及时制止并进行矫治。
03社会
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社会各界应联合监管,细化“青少年模式”技术手段。教会未成年人辨别、抵制不良诱惑,提高自护、自救的能力。社会应当共同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尤其是网络环境,构建防范严密的网络平台“青少年模式”,切实避免青少年沉迷网络、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