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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员工为多要钱放弃社保 企业贪便宜却得不偿失

  
     要想“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养老金就成为了主要依靠。不过,有些刚进入职场的年轻人,为了多拿点工资,会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而用人单位也想少缴纳社保费用选择向职工支付社保补贴,然而这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近日兴庆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12年李某入职北京某公司,从事该公司银川办事处的运维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公司每月向李某支付社保补贴,公司不再给李某缴纳社保。自2012年6月至2021年3月,该公司向李某支付社保补贴共计7万余元。

    2021年3月,李某离职,并将该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社保,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仲裁申请,裁决由该公司为李某补缴社保。该公司向北京某区人社局为李某补交“五险”及滞纳金共计27万余元,其中滞纳金达12万余元。现该公司向兴庆区法院起诉要求李某退还已领取的社保补贴7万余元并承担一半的滞纳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公司与李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不给李某缴纳社保,由公司将社保以补贴形式支付给李某的内容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内容。现公司已为李某补缴社保,李某领取的7万余元社保补贴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由社保行政管理部门征收滞纳金,故滞纳金系因用人单位未履行该法定义务而产生,该公司要求劳动者承担没有法律依据,对于该公司主张李某承担一半滞纳金,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在我国,社会保险缴纳属于强制性,每家企业都有义务主动给员工缴纳社保,如果不交,那就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得协议约定不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不得以社保补贴形式将社保费支付给劳动者,双方达成的类似协议属于无效协议,用人单位如未及时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将面临缴纳补缴社保及高额滞纳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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